吴川市城东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吴川市城东中学,英文全称为Chengdong Middle School Of Wuchuan;中文简称为城东中;住所地址为广东省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贞村东侧,邮政编码为524500;官方网址为:http://www.wcscdzx.com。
第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办学,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管理服务全过程,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为吴川市教育局举办的基础教育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吴川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吴川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为实施三年学制的初级中学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学形式:全日制;
(二)办学层次:初级中等教育;
(三)学校类型:普通初中。
第七条 本校招生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每年的招生规模和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核定。
本校具有住宿条件,学生可以申请住宿。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以人为本,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九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与时俱进,全面发展。
学校德育理念为:崇尚品德,育人为本。
学校学风为:勤奋、诚实、好学、善思。
学校教风为: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位学生。
第十条 学校办学特色为:诚信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创一流初级中学,办人民满意教育。
第十二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十四条 学校致力营造“诚信教育”为特色。
学校校训为:团结、进取、拼搏。
学校校风为:爱国、文明、求实、进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校歌为《旭日东升》,校报为《雏鹰》,校庆纪念日为12月25日。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吴川市城东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城东中学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湛江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城东中学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
第十九条 城东中学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建工作部门党建办公室 ,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 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会议。
第二十三条 城东中学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推行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学校党支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地位。建立学校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支部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和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组织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政策措施,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文化建设、教师管理、家校合作等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中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四)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师培养、引进、使用,教师兼职、继续教育、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考核、晋升、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拟订和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以及年度审计工作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的重要事项;
(八)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
(十)开展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课程建设与评估,教育教学管理、思政课质量监控、学生社会实践等重要事项;
(十二)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十三)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十四)教职工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五)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六)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出席,教职工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大会教职工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负责人为校长,校长产生方式为: 由举办单位任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编制部门的规定,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文秘、会务、接待、外事联络等工作;负责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教职员职称、工资、人事变动等工作;负责学校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管理、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质量的监控;负责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图书馆、科学馆的管理工作;负责招生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教学评价和教学经验交流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教学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和教学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美化、绿化和修缮管理工作;负责学校校产登记、调配、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工作。负责与餐饮服务公司沟通、联系后勤业务,管理饭堂等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建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按要求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实校领导集中用餐陪餐。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健康素养和防范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为根本,以促进学生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为重点,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不断完善中学德育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中学德育工作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推进德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创新途径和载体,将中学德育工作要求贯穿融入到学校各项日常工作中,努力形成一以贯之、久久为功的德育工作长效机制。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持续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着力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教育。落实《统筹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一体化建设的工作措施(试行)》,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深化“三全育人”体制机制建设,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中学升挂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按《中学班主任暂行规定》由校长聘任。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学校成立学生会,自律会,文学社等社团,在团委的直接领导下实行自治管理,通过社团活动开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习活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规范使用审定教材,加强课程建设,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不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停课手续。
学校认真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积极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进完善学校评价,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知行合一,坚决改变用分数给学生贴标签的做法,切实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
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全面落实“双减”任务,健全作业管理机制,防止学业负担过重。优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强化学习方式变革,推进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健全教学管理规程,统筹制定教学计划,按照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完善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健全教学评价制度,注重教学诊断与改进。校长深入课堂听课、参与教研、指导教学。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实现课后服务全覆盖,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不得将课后服务变为集体教学或集体补课。坚持因材施教、教好每名学生,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帮扶学习困难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严格落实学校体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丰富课程内容,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近视等学生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设置卫生室,按照条例要求配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将美育作为立德树人的重要载体,严格落实美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丰富课程内容,以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目标,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劳动教育相融合,把美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贯穿学校教育各学段,让所有在校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不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着重引导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系统学习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建设数字校园的相关规定,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大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鼓励支持教师增强科研意识,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深化对教育教学改革的规律性认识,探索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教书育人有效方式和途径,推进素质教育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学生。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学籍管理,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升学等学籍业务办理程序,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信息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手册,帮助和促进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评价和自我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德育、安全、卫生等部门以及学生代表参与的学生宿舍管理机构,负责学生宿舍基本设施的配置、管理和维护,为寄宿学生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搞好寄宿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学习秩序。抓好学生宿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二)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四)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五)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八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七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七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和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八十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支持、鼓励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健全教师个人师德档案,加强师德宣传,创新师德宣传模式,弘扬新时代高尚师德,展现优秀教师精神风貌,营造良好的尊师重教氛围。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和职务、解聘、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做出表率的,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以及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八十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千零七十六万元。
第八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八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不得将国家拨款、上级单位补助款和国家有规定的资产对外投资。禁止学校为所属的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实行统一领导,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学校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学校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助,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九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利用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九十九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保证校园安全和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一百条 学校加强同政法、公安、应急、卫健、市场、住建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法治副校长,加强法治建设。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零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章程修改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党支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于2023年11月11日经校党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吴川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本章程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3年11月25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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